记者从海南省交通厅、公路局29日上午举行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其详细规定了对超宽、超高、超长、超限、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,司机或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过3次将被停止营运资格。
据了解,今年3月,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3号令,颁布了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,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是全国公路交通行业期盼已久的重要法规。它的颁布实施,对于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对各种超限超载行为,都有明确细致的处罚办法,对载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,将继续实行“绿色通道”政策,如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,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,可暂不滞留、卸载和罚款,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违法车辆,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。
条例强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、损坏、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、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;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过3次的货运车辆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运营证;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;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%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并向社会公告。
条例同时规定,公路部门将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,除了要查超限车辆,对改装车辆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加。以前对于改装车辆的企业处罚仅为3万元以内,而此次处罚额度提高到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。
针对目前很多市民深恶痛绝的渣土车随处掉渣的现象,条例规定了车辆装载物掉落、遗洒、飘散后,车辆驾驶人、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道路运输企业、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过去一些货车在公路上遗洒货物,结果砸到后车造成事故一直找不到依据赔偿,新的条例明确了遗洒货物的前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等。